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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作者:佚名 | 来源:新华社 | 发布日期:10-04-01 11:33:0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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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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