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中心简介 | 疾病控制 | 公共卫生 | 卫生检验 | 健康教育 | 党群工作 |  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信息>党群工作>党的知识>正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作者: | 来源:360百科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7日 11:4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336号
  邮编:338000
  电话:0790-6442446、6421570
  传真:0790-6456853
  Email:jxxycdc#189.cn(注:#改为@)

Copyright ©2007-2022 www.jxxycdc.cn
本网站由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22003559号-1

建议:建议使用1280×720以上屏幕分辨率,IE11及以上版本或Chrome、Safari等浏览器能更好地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