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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014-1997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5:40:3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咬伤者,除按上述方法注射疫苗并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于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合用抗狂犬病血清(伤口处理已述)。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者必须在全程疫苗注射完毕后再注射2~3针加强针,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或10、20、90天加强。
  A3.2.2 在三角肌注射。
  A4 抗狂犬病免疫血清的应用
  A4.1 凡已知确系狂犬或其他患狂犬病动物舔咬者必需在注射疫苗的同时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特异性免疫球旦白。
  A4.2 咬伤部近中枢神经系统或伤情严重者必须与疫苗同时应用。
  A4.3 抗狂犬病血清应用剂量:
  人源性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旦白)20IU/kg。
  异源性抗血清40IU/kg。
  A4.4 应用异源性抗血清需做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注完全量。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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