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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0:43:23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司发通[ 2004]155号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年)》与《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年)》,结合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现与报告

1.对新入所的人群,尤其是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核病重点疫区劳教人员等均进行结核病检查,对所内的所有人群每年进行一次结核病筛查。

2.对具有结核病临床症状的劳教人员,要进一步追踪、检查。

3.对确诊的结核病病人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

4.劳教场所结核病疫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上级劳教机关。

二、管理方式

1.对所内结核病患者应实行集中管理、隔离治疗。

2.对重症结核病患者及时依法办理所外就医。

3.对所外就医、到期解教的结核病未愈患者,劳教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所内治疗

1.对结核病患者遵循国家统一治疗方案,坚持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督导的原则进行治疗。

2.对没有条件开展痰检和胸片检查的劳教所,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协助开展。

3.劳教场所结核病治疗所需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劳教系统计划统一调配,由省级劳教局统一分发至各劳教所。

4.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劳教所结核病治疗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预防所内传播

1.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和劳教入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对劳教人民警察定期开展结防教育,每年不少于18小时;对新收劳教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结核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3课时(45分钟/课时);常规教育中结核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10课时。

2.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教育劳教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

3.加强室内通风,改善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条件。

4.强化隔离治疗区的消毒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5.对肺结核患者确定相应隔离居住区域,尽可能减少同室居住人数。

五、保障条件

1.加大劳教场所结核病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制定具体计划,2005年底前,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劳教所医务人员开展结核病防治全员培训。

2.建立隔离病房,劳教所医疗机构配备必需的x光机、显微镜镜等医疗设备。

3.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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