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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0:51:25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单,进行追踪,并对病人追踪和到位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附2、附3)。
    (四)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直接通过电话与病人联系,督促病人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或派出专业人员对病人进行检查。
    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通过电话与乡级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乡级医生通知村级医生,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
    3.巡回医疗车追踪: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人员相互配合,利用巡回医疗车追踪病人。
    (五)对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筛查。对新登记的涂阳肺结核病人的直接接触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应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按照病人就诊检查程序进一步检查。
    四、考核评价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病人登记、疫情报告、转诊、追踪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方法及内容。
    1.医疗机构:查阅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住院登记本、感染性疾病科全院肺结核病人疫情报告登记本和转诊登记本以及病人转诊单进行抽查核对。检查登记本、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漏报漏转情况,疫情报告卡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以及疫情报告卡信息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阅追踪登记本、初诊病人登记本和转诊单,核查病人转诊到位、病人追踪和追踪到位情况。
    (三)评价指标。
    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转诊率、转诊到位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肺结核病人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
    附:1.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表
        2.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
        3.肺结核病人转诊通知单
        4.肺结核病人追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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