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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0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卫生部网站 | 发布日期:09-01-24 11:13:25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辖市医学会,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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