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中心简介 | 疾病控制 | 政策法规 | 公共卫生 | 卫生检验 | 健康教育 | 党群工作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信息>综合信息>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 | 来源:江西省疾控中心党建网 | 发布日期:15-10-29 10:16:13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7-2015 www.jxxycdc.cn
本网站由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336号
邮编:338000
联系电话:0790-6442446、6421570

传真:0790-6456853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22003559号-1
Email:jxxycdc#189.cn(注:#改为@)

建议:使用800×600以上屏幕分辨率,IE5.5及以上版本,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能更好地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