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职业病预防
职业病防治工作可分为三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控制危害源头、消除职业危害。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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