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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四
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
作者: | 来源:中央纪委 国监委网站 | 发布日期:2018-10-18 09:44:2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在纪律执行上狠下功夫,不断巩固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一个极其重要的经验就在于紧紧抓住了加强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和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已经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党章中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就在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多项数据的同比攀升,充分证明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始终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工作态势。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从增加、修改和调整的条款不难看出,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是“为什么修订”的底色。如,“总则”部分,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修订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写入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政治纪律方面,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组织纪律方面,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此次《条例》修改,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凝练为纪律规定,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
  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关键要在学习领会纪律建设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纪处分条例上下功夫。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把学习好、宣传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习领会的过程是强化纪律意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条例》为什么改、改了哪些地方、修改背后的深意等搞清楚、弄明白,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必须下大气力抓落实、重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委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李鹃)
http://www.ccdi.gov.cn/special/xxgccftl/pinglun_cftl/201808/t20180831_17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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