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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  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10时11分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编辑:宋利军 | 统筹:宋利军 | 审核:胡志勇 | 终审:陈爱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各科室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中心对以下事项,予以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所承担的政府委托公共服务项目及为社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国家对特殊公共卫生疾病免费治疗的相关规定等;
  (四)预防接种单位的地点、服务时间等;
  (五)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等;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七)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八)各科室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等;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九)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与防控,环境危害因素监测资质、内容与办法,营养监测与营养改善、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等的相关信息;
  (十)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行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接待投诉部门的电话、信箱等;纠纷处理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电话、地点等;
  (十一)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科普知识、专项传染病防控知识、预防免疫相关政策知识等;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要根据本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市疾控中心网站、市卫健委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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