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中心简介 | 疾病控制 | 政策法规 | 公共卫生 | 卫生检验 | 健康教育 | 党群工作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信息>综合信息>政策法规>政策信息>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作者: |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 发布日期:16-03-04 08:11:3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三)治疗。
  本病一般为自限性疾病,目前尚无针对该病的特异性抗病毒药物,临床上主要采取对症治疗。
  三、实验室检测
  按照《寨卡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附录1)进行病例和蚊媒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寨卡病毒病的检测方法包括病毒核酸检测、IgM抗体检测、中和抗体检测和病毒分离等。寨卡病毒与黄病毒属其他病毒具有较强的血清学交叉反应,目前主要采用病毒核酸检测。
  开展蚊媒寨卡病毒检测时,对捕获的伊蚊成蚊或幼虫进行病毒核酸检测。
  寨卡病毒在我国归属于三类病原体,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开展实验室检测。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病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分析感染来源,搜索可疑病例,评估进一步发生感染和流行的风险。
  发现本地感染病例时,应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以及蚊媒应急监测,分析疫情动态,评估流行趋势,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对所有散发病例及暴发疫情的指示病例、首发病例、重症、死亡病例,以及因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需要而确定的调查对象,均按照《寨卡病毒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录2)进行详细个案调查。疫情性质确定后发生的后续病例可使用“寨卡病毒病入户调查登记表”(附录3)收集简要流行病学信息。
  五、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预防输入。
  1.关注国际疫情动态
  密切追踪寨卡病毒病国际疫情进展信息,动态开展风险评估,为制定和调整本地防控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
  2.根据需要发布旅行健康提示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外交、商务、旅游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区旅行者和海外中国公民的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3.做好口岸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部门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
  (二)病例监测与管理。
  1.病例监测与早期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发热、皮疹、肌肉关节痛的患者,应注意了解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流行地区旅行史),考虑本病的可能,并及时采样送检。此外,对于新生儿出现小头畸形的产妇,如有可疑流行病学史,也需考虑寨卡病毒感染的可能。
  2.流行病学调查
  对相关病例进行个案调查,重点调查病人发病前2周的活动史,查明可疑感染地点,寻找感染来源;同时调查发病后一周的活动史,开展病例搜索,评估发生感染和流行的风险。
  3.病例搜索
  对于输入病例,应详细追查旅行史,重点在与其共同出行的人员中搜索。如病例从入境至发病后1周曾在本县(区)活动,还应在其生活、工作区域搜索可疑病例。
  在出现本地感染散发病例时,以病例住所或与其相邻的若干户、病例的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参考伊蚊活动范围划定半径200米之内空间范围为核心区,1例感染者可划定多个核心区,在核心区内搜索病例。可根据城区或乡村不同建筑类型,推测伊蚊活动范围,适当扩大或缩小搜索半径。
  4.病例管理
  对急性期病例必须采取防蚊隔离措施,防蚊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7天,且应持续到发热症状消退。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
  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时,应采取标准防护。在做好病例管理和一般院内感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应落实防蚊灭蚊措施,防止院内传播。
  (三)媒介监测与控制。
  有媒介分布地区,除做好上述工作外,还需做好媒介监测与控制工作。
  1.日常监测与控制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7-2016 www.jxxycdc.cn
本网站由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22003559号-1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336号 邮编:338000
联系电话:0790-6442446、6421570 传真:0790-6456853
Email:jxxycdc#189.cn(注:#改为@)

 

建议:使用800×600以上屏幕分辨率,IE5.5及以上版本,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能更好地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