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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方案(2016-2020年)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16-09-08 08:49:1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报告和治疗,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消除疟疾各项工作。
  科技部门加大疟疾防控相关技术、产品等研发力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
  旅游部门配合做好涉外旅游从业人员疟疾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前往疟疾流行区旅游的人员开展必要的提醒和宣教。
  外派劳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外派劳务企业在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时加强疟疾防控知识教育;并及时向卫生计生等部门通报外派劳务人员出入境信息。
  (二)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消除疟疾工作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实际情况向重点地区、重点口岸给予倾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源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三)药品供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抗疟药品采购、存储和供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抗疟药品管理办法。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企业生产供应积极性,保证治疗用药需求。
  (四)科学研究。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除疟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组织跨学科联合攻关,研究病例追踪溯源、高敏感性检测与筛查、媒介监测和药物抗性监测以及输入性传染源传播风险评估等技术。及时转化科研研究成果,并在防治工作中推广和应用。
  (五)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技术经验,巩固我国消除疟疾成果。建立完善跨边境疟疾防控合作机制,加快我国边境地区控制和消除疟疾进程。推动我国更多国产抗疟药品获得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和受援国注册。发挥援外试点经验,推广中国消除疟疾经验与技术,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五、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科技、商务、检验检疫、旅游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督导评估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下级的督导检查,促进工作开展。
  已实现连续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的疟疾流行地区按照我国消除疟疾考核评估方案要求,及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已通过消除疟疾考核评估的地区,巩固保持疟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对照世界卫生组织消除疟疾认证要求,做好消除疟疾认证准备工作。
  注:消除疟疾“1-3-7”工作要求是指:“1”:疟疾病例诊断后1日内(24小时)报告,“3”:3日内完成病例复核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7”:7日内完成疫点调查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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