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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7日 08:1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一)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二)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
  (三)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主管机关(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有关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发布。
  (二)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测评、核实与评价。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形成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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