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中心简介 | 疾病控制 | 公共卫生 | 卫生检验 | 健康教育 | 党群工作 |  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信息>综合信息>政策法规>政策信息>正文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7日 08:1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第四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立足其工作特点,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四十一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四十三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具体办法或者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336号
  邮编:338000
  电话:0790-6442446、6421570
  传真:0790-6456853
  Email:jxxycdc#189.cn(注:#改为@)

Copyright ©2007-2022 www.jxxycdc.cn
本网站由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22003559号-1

建议:建议使用1280×720以上屏幕分辨率,IE11及以上版本或Chrome、Safari等浏览器能更好地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