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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作者: | 来源:360百科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7日 11:1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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