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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作者: | 来源:360百科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7日 11:18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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