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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07-11-01 10:26:36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4、到2005年,85%以上的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90%的县(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将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行动措施
  ㈠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考评。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落实预防控制艾滋病所需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区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㈡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各地应根据当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当地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率较低、高危人群数量较少的地区要加强监测,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抓好专业人员培训及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在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和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把改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㈢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
  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应无偿提供宣传服务。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结合本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对本系统职工和各类相关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主动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在广泛宣传艾滋并性病基本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方法教给群众,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高危人群应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宣传共用注射器和性乱的危害,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
  ㈣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加大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力度,切实落实对供血者、采供血浆和血液制品的检验及监测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艾滋病性病疫情进行监测,提高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医疗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工作。对性病诊疗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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