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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13号
作者:佚名 | 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07-11-01 10:28:27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每年至少提供1次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要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职工培训率要达到100%。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并保证初中6个学时,高中4个学时。共青团等团体每年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新余市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人口和计生、卫生部门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公安、出入境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㈡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制定干预工作方案并健全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地区,要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㈢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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