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  页 | 中心简介 | 疾控动态 | 政策法规 | 公共卫生 | 卫生检验 | 健康教育 | 党群工作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信息>综合信息>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4〕23号
作者:佚名 | 来源:余府办 | 发布日期:07-11-01 10:31:15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4、各医疗机构要节约血液、血液制品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规范化建设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严格推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
   5、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保障用血安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1、宣传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每月至少刊播2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
   2、教育部门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自2004年起,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品),发放率达到100%;到2005年,学生艾滋病十项预防知识正确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计划生育部门要组织基层人口学校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并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
   4、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及各级各类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有条件的要播放音、影像资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5、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在押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卫生部门要依据《艾滋病宣传教育提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做好宣传材料(品)或原始资料的提供工作。
   7、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
   ㈢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高危人群的危险行为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建立对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的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制度。到2004年底前,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送同级疾病控制机构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疾病控制机构对关押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高危人群的HIV监测和行为干预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歌舞娱乐场所、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开展健康体检时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具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店要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一台,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当地一些主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㈣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1、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采用中医、草药方法对艾滋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7-2010 www.jxxycdc.cn
本网站由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科环西路
邮编:338000
联系电话:0790-6442446、6421570

传真:0790-6456853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22003559号-1
Email:jxxycdc#189.cn(注:#改为@)

建议:使用800×600以上屏幕分辨率,IE5.5及以上版本,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能更好地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