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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网站 | 发布日期:07-11-01 10:32:22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子化回报系统,在省确证中心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逐步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级疾病监测点、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要建立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区,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计划,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市、县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和在职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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