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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0:42:00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在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DOTS)的地区,通过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以下简称查痰点),方便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就诊查痰,以达到提高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缩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就诊延误和治疗延误时间,降低结核病传播的目的。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工作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负责辖区及周围乡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工作。

  (二)查痰点是结核病诊断的初筛单位,凡痰涂片阳性病人或痰涂片阴性但高度怀疑肺结核者需转至县级结防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三)镜检阳性的痰涂片 2日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确认,阴性涂片一周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的复验。痰涂片的转送方法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四)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实验室须按要求做好痰涂片保存和各项资料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二、查痰点的基本要求

  (一)痰涂片检查点首先应做好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准备,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工作用房进行合理调整和布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 1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操作区,用于痰涂片制备、染色,相对洁净区,用于镜检、登记等。

  (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痰点实验室须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的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三)查痰点需有专人负责,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检查工作。

  (四)查痰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含 100倍油镜)和紫外线灯;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配备的染色试剂、登记本、检验单、玻片、痰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五)已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查痰点,经地(市)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上报省、地(市)级结防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

  三、检查对象

  就诊及转诊的疑似肺结核病人 ,一般包括持续咳嗽、咳痰超过3周;咳血或伴有血痰;发热或胸痛超过2周;胸部X线检查异常。

  四、检查程序

  (一)接诊病人:对所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内科或呼吸科门诊进行登记,由门诊医生开具三张痰涂片检查单(附表 3)。

  (二)痰标本收集:在三个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的姓名、编号、检查日期和容器序号。病人首次留痰前应指导病人,留取“即时痰”、“夜间痰”、“晨痰”合格的痰标本,对所送不合格痰标本除常规检查外,应要求患者重新送检。

  (三)实验室登记:按照年度病人序号和痰标本序号在实验室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见附表 4),并以同样的号码在痰涂片检查单上进行标记。检验单的病人姓名应与实验室登记本一致。

  (四)痰涂片检查:对病人送的痰标本应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涂片、染色和显微镜检查。

  (五)痰涂片检查结果登记与报告:及时在登记本上登记痰涂片检查结果。当病人的三次痰涂片检查完成后,发现有阳性痰涂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对痰涂片进行确认。

  (六)痰涂片的保存:每个查痰点镜检后的全部痰涂片应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分别存放在各点固定的玻片盒中,供上级实验室复核确认。

  (七)痰检质量控制:每个痰涂片检查点均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被质控单位接受室间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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