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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健康素养66条(17~24),一起来学习吧!
作者: |  来源:国家疾控局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25-03-03 14:29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编辑:郑忱恺 | 统筹:宋利军 | 审核:熊青 | 终审:胡志勇

  饮食习惯与钙吸收密切相关,选择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
  接受阳光照射是促进骨骼健康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建议在日照充足的环境下增加户外活动,持续 15~30 分钟,有助于人体合成维生素D,但需防止强烈阳光照射灼伤皮肤。
  体育锻炼对防止骨质疏松具有积极作用,负重运动可以让身体获得并保持最大骨强度。
  绝经后女性和老年人是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应定期进行骨密度检查,及早发现骨质疏松症。
  已经确诊骨质疏松症或者有高骨折风险的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长期、个体化的抗骨质疏松治疗,增加骨密度,缓解症状,避免或减少骨折的发生,促进骨骼健康。

  第21条

  关爱老年人,预防老年人跌倒,识别老年期痴呆。
  关爱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思维方式和自主选择,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老年人树立社会价值自信和家庭价值自信。
  跌倒是 65 岁及以上人群伤害致死的第一位原因,老年人需要增强防跌倒意识。跌倒的发生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健康状况、行为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跌倒是可以预防的,老年人要主动学习预防跌倒知识,增强预防跌倒意识,养成预防跌倒行为习惯,对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
  老年人应科学运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运动形式和强度,注意加强平衡能力、肌肉力量、耐力的锻炼,不要因为害怕跌倒而停止运动。
  老年人应主动调整日常行为习惯,不要着急转身、站起;穿合身的衣裤,穿低跟、防滑、合脚的鞋;行动能力下降者应主动使用辅助器具;不登高取物。出行时尽量选择无障碍、不湿滑、光线好的路线;上下台阶、起身、乘坐交通工具、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放慢速度;夜晚出行携带照明工具;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减少室外活动;外出时随身携带应急联系卡片、手机。
  应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如地面选用防滑材质,保持地面干燥;卫生间、厨房等易湿滑的区域可使用防滑垫;去除门槛、家具滑轨等室内地面高度差;室内照明适度,减少眩光,灯具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常用物品放于老年人伸手可及之处;床、坐具不要过软,高度合适;家具摆放和空间布局合理,保持室内通道便捷、畅通无障碍;淋浴间、坐便器、楼梯、床、椅等位置安装扶手等。
  痴呆是指一种以获得性认知功能损害为核心,导致患者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工作能力明显减退的综合征,老年期痴呆最常见的是阿尔茨海默病,早期识别、早期干预意义重大。
  阿尔茨海默病常表现为:
  ◎近记忆力减退、情景记忆受损,如反复说同一件事、乱放个人物品、忘记重要事件或约定、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下降等;
  ◎推理能力和处理复杂任务的能力受损、判断力差,如无法管理财务、对安全隐患的理解力差、决策能力减退等;
  ◎视空间功能受损,如辨别方向能力下降、容易迷路等;
  ◎语言功能受损,如说话找词困难、语言内容空洞、表达和理解能力下降、出现阅读和书写困难等;
  ◎有些患者还会出现情绪、人格和行为等改变,如异常的情绪波动、淡漠、焦虑、抑郁、回避社交、兴趣减退、失去同理心、强迫行为、重复动作等。
  老年人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及时到综合或专科医院的神经内科、精神/心理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就诊,以便早诊断、早治疗。
第22条

关爱青少年和女性生殖健康,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生育能力。
  育龄男女应增强性健康和性安全意识,预防生殖系统疾病,如短期内没有生育意愿,可在医生指导下采取避孕措施。
  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流产发生,保护生育能力。已育夫妇提倡使用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等高效避孕方法,无继续生育意愿者,可采取绝育术等永久避孕措施。安全期避孕和体外排精等方法避孕效果不可靠,不建议作为常规避孕方法。
  一旦发生无保护性行为且无生育意愿,应该尽早采取紧急避孕措施。紧急避孕不能替代常规避孕,仅对本次无保护性行为有作用。
  发生非意愿妊娠,需要人工流产时,应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行堕胎、非法人工流产会造成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反复的人工流产会增加生殖道感染、大出血的风险,甚至发生宫腔粘连、继发不孕等疾病或不良结局,严重影响女性健康。
  男性作为性伴侣,在计划生育、避免意外妊娠中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杜绝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尊重和维护女性生殖健康权益。
第2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职业健康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性因素等。常见的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云母尘等;
  ◎化学物质如铅、苯、汞、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高温等;生物因素如布鲁氏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放射性因素如电离辐射中α、β、γ射线或中子等。
  劳动者应知晓本人所在的工作环境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在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使用防护用品。
  要熟悉常见事故的处理方法,掌握安全急救知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正确应对,正确逃生、自救和互救。
  职业健康检查是早期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的重要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
  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如果被诊断得了职业病必须及时治疗,避免与工作环境继续接触,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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