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发[1988]13号文件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求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民主评议党员的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不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的年份,可着重进行评选优秀党员,做好对不合格、基本合格党员的帮教工作,并坚持做好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五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不合格限期改正的党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按程序进行复评复议。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民主评议之前,应对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整顿,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党员人数较多,设有党小组的支部,可在党小组会上评议。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有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二章 评议和处置的方法、步骤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
1、学习教育。各基层党委要组织召开好党委会、党支部(总支)书记会和党员大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发[1988]13号文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文章;学习评议的内容、方法和标准。
2、调查摸底。为使评议工作有针对性,评议前应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摸底。一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力量到执法执纪部门,调查了解党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二是基层党委、党支部(总支)对本单位的党员进行“七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情况;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纪录本、党费收缴卡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完成任务、模范作用等现实表现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按规定纳税等方面的情况。
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
(总支)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有违犯党纪行为的,报县级纪委。
第二阶段:民主评议
1、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和剖析。主要是“四对照四看”:即对照入党誓词,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对照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看党性党纪观念强不强;对照《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看履行义务好不好;对照宗旨,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不大。自查和剖析后,要形成党员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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