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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评处工作走了过场或放松标准,致使不合格党员应受到处置而未处置的,责成其重新评定。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通报批评或作出组织处置,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干部、普通群众中聘请监督员,对评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基层党委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凡群众举报评议与定格有问题且经调查属实的,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00年12月8日起试行,过去省内制定的有关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上级党组织有新的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文件和规定,按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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