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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3、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及其他外出务工经商等的流动党员一年以上(含一年)本人不与党组织联系。
4、年度内,在行政上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5、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的直接责任人。
6、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7、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或泄露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类机密,造成危害国家安全、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济损失。
8、工作作风飘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并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9、不遵守工作纪律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
10、道德品质败坏,生活腐化,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虐待老人及妇女儿童,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常与邻里相骂斗殴,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11、思想作风不正派,或挑拨离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或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12、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组织或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活动,或多次组织修宗谱、建庙宇、抬菩萨等封建迷信活动,且经教育不改正。 13、组织、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经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不愿意改正。
14、搞宗族派性,组织、指挥、参与械斗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虽够不上刑事处罚,但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完成国家规定纳税任务。
15、个体户党员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或以各种手段逃税、偷税。
16、经常聚众赌博或有偷盗行为,群众反映强烈。
17、计划外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受到处罚;或在计划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干涉、破坏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后果。
18、除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外,在上次民主评议党员时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一年后复评复议时仍被评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坚持集中评议与经常评议相结合,对有问题的党员,发现一个,处置一个;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应对照评议标准,在宣布纪律处分的同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定格处置决定。
第四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做好不合格限改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党支部对每一个帮教对象都应指定专人进行帮教,并实行帮教责任制。
第十三条 在做好不合格限改党员帮教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做好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教育他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外,对基本合格党员也要进行帮教,使其早日成为合格党员。
第五章 评议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要成立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或分管党群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基层党委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行督导。基层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支部 (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和完善各级党委组织员办公室,为评议和处置工作提供具体的组织保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协调,督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县级党委,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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