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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1:29:2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5、原则性不够强,对不良行为听之任之,不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群众基础较差,民主测评时合格票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

6、一般能够参加组织生活,能按期按标准交纳党费,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但主动性、自觉性较差,组织观念不够强。

7、农民党员不主动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个体户党员不主动交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税收。

8、年度内因违纪受到免于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9、对家庭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打架斗殴、上访闹事以及未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不进行教育和劝阻造成恶劣影响。

10、偶尔参与赌博,群众有反映。

11、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够不上处罚。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及处置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评为不合格党员,作限期改正处置。

1、在政治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消极态度,散布消极的政治观点,消极抵制本地本单位的各项改革实践。

2、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党校或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

3、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不按期足额交纳党费或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各种活动,或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下岗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及其他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内本人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

5、因违纪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

6、因犯有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吃喝玩乐、请客送礼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虽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但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大。

7、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8、工作作风飘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造成较严重后果。

9、组织纪律性较差,连续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三十天以内。

10、思想品德不好,或挑拨离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或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11、参与上访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

12、参加宗教组织、宗教活动或参与过邪教组织的活动,但活动次数较少且为一般成员,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

13、参与赌博,群众反映强烈。

14、符合再生一胎条件,但未达到间隔年限,或未领取计划生育证而生育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以致完不成当年人口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15、农民党员和个体户党员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但在年度内补交的;农民党员、个体户党员、流动党员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16、除基本合格党员标准第8条规定的以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格次的;两次评议都定为基本合格。

被评为不合格并作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限改期一年 (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除外),一年后仍未改正,则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党员,作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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